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法律史
Legal History 
開課學期
102-2 
授課對象
司法組  
授課教師
王泰升 
課號
LAW4052 
課程識別碼
A01 42120 
班次
01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2,3,4(9:10~12:10) 
上課地點
法2101 
備註
與A01 42130台灣法律史合班。本課程為101(含)學年以前入學之法學組與司法組必修。
限學士班二年級以上
總人數上限:10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22LAW4052_01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歷史知識是為了讓人們更了解其生活周遭環境,以思考或解決當今的問題而存在。在此係以台灣社會(共同體)為主體,略古詳今地探討其法律生活的發展歷程;從原住民族自治時代開始觀察,經荷西統治、鄭治、清治、日治等時期,談至「國民黨一黨專政時期」終結的2000年為止,但某些議題則持續探究至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、2008年再次政黨輪替之後的發展。同時將以「放眼世界」的態度,述及與台灣法律發展脈絡有關之重要法系和鄰國法律史,包括原住民法、傳統中國法、前近代及近代西方法、近代日本法律史、近代中國法律史。
由相關法律規範所組成的「法律制度」或「法秩序」,固然是本課程重要的討論對象,但同時將探究這些法規範所由生的政經社與思想等方面的背景,以及法規範在社會生活中的運作實況和所形塑的法律文化。換言之,作為基礎法學課程之一,在此擬聚焦於法律當為規範與社會實存現象之間的關係「是」什麼。藉此讓法律系學生在思考現行國家法「應」如何解釋適用,或「應」如何立法時,能有另類的觀察或思辨的角度。
修習者不以業已了解所有的法律領域為必要,授課老師對於法律系大二下學期的學生尚未修習過的法律領域,將適時交代其法制建構的基本原則。非以法律為專攻、但對台灣社會/人民在法律生活面向的發展有興趣者,亦可從本課程獲得一些基本知識。下課時授課老師仍留在教室,以回答學生所詢不甚理解之處或所生之疑惑,尤其是欠缺台灣史知識的非本地生或欠缺法學知識的非法律系學生,可藉此補充所需知識。欲對台灣史有整體認識者,可先參閱周婉窈,《台灣歷史圖說》一書。本課程係屬概論性質,擬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史內涵者,宜選修授課老師所開設的其他相關課程。 

課程目標
由相關法律規範所組成的「法律制度」或「法秩序」,固然是本課程重要的討論對象,但同時將探究這些法規範所由生的政經社與思想等方面的背景,以及法規範在社會生活中的運作實況和所形塑的法律文化。換言之,作為基礎法學課程之一,在此擬聚焦於法律當為規範與社會實存現象之間的關係「是」什麼。藉此讓法律系學生在思考現行國家法「應」如何解釋適用,或「應」如何立法時,能有另類的觀察或思辨的角度。
修習者不以業已了解所有的法律領域為必要,授課老師對於法律系大二下學期的學生尚未修習過的法律領域,將適時交代其法制建構的基本原則。非以法律為專攻、但對台灣社會/人民在法律生活面向的發展有興趣者,亦可從本課程獲得一些基本知識。下課時授課老師仍留在教室,以回答學生所詢不甚理解之處或所生之疑惑,尤其是欠缺台灣史知識的非本地生或欠缺法學知識的非法律系學生,可藉此補充所需知識。欲對台灣史有整體認識者,可先參閱周婉窈,《台灣歷史圖說》一書。本課程係屬概論性質,擬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史內涵者,宜選修授課老師所開設的其他相關課程。 
課程要求
王泰升,《台灣法律史概論》(台北:元照,第四版,2012)係必備的教材,並以其章節為準進行授課。該書內容以及課堂上所講述者,包括所發給數量相當多的補充講義,皆屬期末筆試的範圍,期末成績端視該次筆試的表現,不接受以撰寫報告等其他任何形式替代筆試。另有「延伸的議題及閱讀」,係作為理解授課內容之用,選修者可自行蒐集文獻並研讀之,若能將研讀此等文獻之心得表現於期末考的作答上,當然將獲得較佳的分數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2/20 第一章 台灣為主體的法律史
2/27 第二章 複數法律文明的並存(史前至1683年)
3/6 第三章 傳統中國法律文明的盛行(1683年至1895年)
3/13 第四章 清治時期的行政組織及司法運作
3/20、3/27 第五章 清治時期「民事」法
3/27、4/10 第六章 台灣現代法律體系的確立
4/17、4/24 第七章 憲政體制及實踐-現代憲法在台灣的發展
4/24、5/1 第八章 行政組織及作用-現代行政法在台灣的發展
5/8、5/15 第九章 司法制度及法律專業社群
5/22、5/29 第十章 刑事法規與犯罪懲治
5/29、6/5、6/12 第十一章 民事法規與紛爭解決
6/12 第十二章 展望未來─以台灣為主體兼容並蓄 
參考書目
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,戴炎輝、蔡章麟、洪遜欣、陳世榮撰,《臺灣省通志稿政事志司法篇》第一冊、第二冊(台北:臺灣省文獻委員會,1955、1960)。
王泰升,《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》(台北:聯經,1999)。(英文版: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, 2000;日文版:東洋大学アジア文化研究所,2010)
王泰升編,《台灣法律史研究的方法》(台北:學林,2000)。
王泰升,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史(1928-2000):臺大法學教育回顧》(台北: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,2002)
王泰升,《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》(台北:元照,2002)。
黃靜嘉,《春帆樓下晚濤急:日本對台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》(台北:台灣商務印書館,2002)。
薛化元等,《戰後臺灣人權史》(台北: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,2003)。
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,《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》(一)至(五)(台北:司法院,2004-2009)。
王泰升、曾文亮,《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》(台北:台北律師公會,2005)。
王泰升,《台灣法的世紀變革》(台北:元照,2005)。
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,《百年司法:司法•歷史的人文對話》(台北:司法院,2006)。
王泰升、薛化元、黃世杰,《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:事件百選與法律史研究》(台北:五南,2006)。
王泰升、劉恆妏編,《以台灣為主體的法律史研究》(台北:元照,2007)。
王泰升著,法務部編,《台灣檢察史:檢察制度變遷及其運作》(台北:法務部,2008)。
山中永之佑等著,堯嘉寧等譯,《新日本近代法論》(台北:五南,2008)。
林玉茹、王泰升、曾品滄,《代書筆、商人風-百歲人瑞孫江淮先生訪問記錄》(台北:遠流,2008)。
王泰升編,《跨界的日治法院檔案研究》(台北:元照,2009)。
王泰升,《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: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》(台北:作者自刊,元照總經銷,2010)。
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,王泰升翻譯解說,《臺灣總督府檔案司法文書選輯》(台北:司法院,2010)。
薛化元,《戰後臺灣歷史閱覽》(台北:五南,2010)。
王泰升、曾文亮,《台灣法學會四十年史:自由民主法治的推手》(台北:台灣法學會,2011)。
王泰升、曾文亮,《台灣法律人的故事》(台北:台灣法學會,2011)。
王泰升等合著,《戰後台灣法學史》上冊(台北:元照,2012)。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2/20  第一章 台灣為主體的法律史 
第2週
2/27  第二章 複數法律文明的並存(史前至1683年) 
第3週
3/06  第三章 傳統中國法律文明的盛行(1683年至1895年) 
第4週
3/13  第四章 清治時期的行政組織及司法運作 
第5週
3/20  第五章 清治時期「民事」法 
第6週
3/27  第五章 清治時期「民事」法
第六章 台灣現代法律體系的確立 
第8週
4/10  第六章 台灣現代法律體系的確立 
第9週
4/17  第七章 憲政體制及實踐-現代憲法在台灣的發展 
第10週
4/24  第七章 憲政體制及實踐-現代憲法在台灣的發展
第八章 行政組織及作用-現代行政法在台灣的發展 
第11週
5/01  第八章 行政組織及作用-現代行政法在台灣的發展 
第12週
5/08  第九章 司法制度及法律專業社群 
第13週
5/15  第九章 司法制度及法律專業社群 
第14週
5/22  第十章 刑事法規與犯罪懲治 
第15週
5/29  第十章 刑事法規與犯罪懲治
第十一章 民事法規與紛爭解決 
第16週
6/05  第十一章 民事法規與紛爭解決 
第17週
6/12  第十一章 民事法規與紛爭解決
第十二章 展望未來─以台灣為主體兼容並蓄